赣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细则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

时间:2023-03-13 03:13:2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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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细则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

  近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正式出炉,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实施细则》详细内容如下:

赣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细则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

  赣市公积金字〔2015〕27号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实施细则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13〕7号)以及市中心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赣市公积金字〔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取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第二条 提取额度

  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按实际支付房租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赣市公积金字[2014]45号文

  件规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超过14040元/年,县(市)范围内不得超过8640元/年。

  (三)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第三条 办理提取所需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1、提取人工作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租赁证明与房租支付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银行存折(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提取人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夫妻双方名下无自有住房证明(此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租支付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存折(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各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严格审查提取资料的真实性(租住商品住房的,房屋租赁协议应注明出租人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向出租人核实其租房的情况)、合规性、完整性,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规定一律废止,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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