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新政” 6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20-09-01 11:45:29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十堰住房公积金“新政13条” 6月1日起执行

  6月1日起,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将全面施行新政。其中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半年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购买二套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政策;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担保人;在本市内父母可用公积金为无房子女购房申请贷款;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5万元;家庭困难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交房租、物业费等。和原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相比,新政更方便缴存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堰住房公积金“新政13条” 6月1日起执行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年,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规定,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就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因缴存时间不够而试图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将无法获得贷款资格。对外地调入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新政策缴存时间减半,异地缴存时间接续,有利于降低城镇职工的贷款门槛,及时解决年轻职工住房问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房产套数认定,以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解读】原政策规定,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认贷”政策,就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来确定房屋套数。

  新政策房屋套数认定,以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现有房屋套数证明为准,不再累加计算住房贷款次数,将降低缴存职工的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减少利率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

  首次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购买第二套家庭自住住房的面积不受限制

  【解读】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时,家庭从没使用过公积金的,与已多次使用过公积金的,在办理贷款时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任何优惠。且购买的属于二套住房面积在160㎡(含)以上的,均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对贷款人家庭房屋套数属于二套,但此次贷款属于家庭首次使用(之前无购房提取或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都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并且放开了购房面积限制,使缴存职工充分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最大限度地解决职工的贷款资金需求问题,最公平地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权益。

  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担保人

  【解读】原政策规定,贷款申请人是单身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若未提供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一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担保人。贷款满1年后,可允许更换担保人。

  新政策取消了单身职工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人,这样简化了贷款手续,解决了申请人寻找担保人的困扰,加快了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速度,极大方便了缴存职工。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房屋评估手续和房龄限制,房屋总价以契税票房价为准

  【解读】原政策规定,二手房需要评估机构评估,并且贷款年限与购买的房屋年限挂钩,贷款年限加房龄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即:砖混结构的房龄限制25年,钢混结构的房龄限制在30年。

  新政策不仅取消了房屋评估手续,还取消了房龄限制。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管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委托贷款银行还是评估部门,均是零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贷款手续,降低了贷款成本,减轻了职工购房时的经济负担。

  在本市内父母可用住房公积金为无房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只能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规定,在本市内父母可用住房公积金为无房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房产查询以申请贷款人的婚姻家庭为单位,子女未婚需查询子女、父母房产,子女已婚只需查询子女家庭成员房产,取消了子女年龄限制,延伸了服务对象,扩大了受益人群。

  开通本省范围内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解读】原政策没有开通异地职工在十堰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政策规定,本省范围内十堰市辖区之外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户口在十堰并在十堰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实现异地职工回原籍安家落户的梦想,解决了资金困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十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5万元,郧阳区执行十堰城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解读】原政策中,县市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包括郧阳区)。

  新政策将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5万元,郧阳区可按十堰城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办理。贷款额度的提高,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增强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也有利于推动十堰房地产市场发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资收入认定,对足额缴存和管理中心批准的未达基、未达比缴存的不一样

  【解读】原政策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办理贷款时工资收入核定直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新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资收入认定,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直接核定工资收入;对管理中心批准的未达基、未达比缴存公积金单位,以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核定工资收入(限县市和郧阳区)。

  这人性化的调整提高了职工贷款额度,支持了中低收入和困难单位职工贷款购房,让更多职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

  租赁廉租房和公租房,可凭合同和发票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解读】租赁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可凭市、县房管局印制的租赁合同和出具的租赁收据或租赁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总额,每年提取一次。

  需提供材料: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本人二代身份证;提取公积金审批表。

  家庭困难职工可凭低保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物业费发票,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解读】家庭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物业管理费,每年提取一次。需提供资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房屋所有权证;当年缴纳物业费发票;二代身份证;提取公积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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