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6年了都不曾信息披露

时间:2020-09-01 17:20:1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住房公积金:6年了都不曾信息披露

  6月已倏然而至,关于公积金信息披露的“公共承诺”依然在耳,而兑现仍然没有等来。一个更让人惊讶的发现是,住房公积金信息已连续六年未向全国通报。

住房公积金:6年了都不曾信息披露

  据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按照此前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应在5月底对外公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数据、资产风险、效益分析等重要信息。但截至记者发稿,在住建部的官方网站上,仍未找到相关材料。

  自从2009年3月23日住建部发布“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后,官方就未再对外披露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以及使用情况。因此,外界很难知晓这项资金的详细信息。

  此前官方曾发布简要信息称,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

  在今年3月20日的“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住建部部长陈政高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城市每年3月底、省(区)每年4月底、全国每年5月底,通过多种渠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效益分析以及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定期披露。

  此后已有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运行数据。但全国层面的信息尚未出炉。

  本周,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等人正在四川省眉山市进行考察调研,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称,张其光一行此行目的主要是督查地方政府对中央稳增长措施的落实情况,推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落地。

  张其光在今年4月初曾在媒体上撰文称,设立国家住房银行条件已成熟。

  一是改革依据充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3条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45条要求“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二是资金规模巨大。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3.7万亿元,住房维修资金约5000亿元。如允许每年发行专项金融债券1万亿元,今年资金规模接近6万亿元,2020年预计达到20万亿元,可基本满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贷款需求。

  三是已有人员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管理中心342个,业务网点2651个,从业人员3.8万人,可充分利用这些机构、网点和人员,组建国家住房银行分行和支行,中央设立总行,对各地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四是筹措资本金。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已接近800亿元,其中500多亿元为超额拨备,可转化为住房银行资本金。

  因何沉默六年

  据潇湘晨报的评论称,为何会有公积金信息公开的“玻璃门”?是统计数据上的技术障碍,还是现实利益所掣肘,或是因为其他?妄自揣测或会有失偏颇,但是这些质疑的存在本身并不突兀,置于更大背景来看,这些质疑所击中的乃是关于“公积金”的更大胸中块垒。

  依然有必要做一番回溯: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推动住房市场化和货币化改革发挥了关键作用,从一开始,住房公积金便被赋予了包括保障、集资、机制转换功能,而从公积金强制性来看,也是源于其保障性的基础功能。

  由此再来打量走到今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姑且不说在大背景下,公积金制度与现实的契合性,单就公积金制度本身而言,在基础功能的实现上已经遭遇着汹涌而来的争议:第一,在归集与缴存上,现实的低效率与高成本,强制缴存的必要性是否还足够充分?按比例缴存的制度设置,会否已造成新的不公平?第二,从使用与投资看,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是否存在资金过度闲置浪费,进而损害缴存人的收益?第三,从组织与体制看,管理主体的责权失衡,会否存在事实上的决策机制缺陷,而属地化的管理格局,又会否造成抗风险能力差?

  相较于公积金信息公开的滞后,这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无疑是主管部门需要直面的更大质疑,需要更坚定的直面勇气和改变决心,毕竟这关切着缴存人的具体利益,从更大层面讲,关切着“居者有其屋”的社会愿景能否得以实现。而从其中的逻辑看,如果缺乏对这些现实问题的直面,信息公开恐怕也只能成为虚妄的期待。

  一个已经得到证实的信息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将面临重要的.变革,求变的勇气和决心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积金的改革路径,必须坚持其基础保障性功能,不仅要为低收入等弱势群体提供托底性保障,也要为那些所谓的“夹心层”——社会中间群体在住房问题上提供援助和支持。

  不能继续沉默

  尊重并保障缴存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公平实现的必由路径。信息公开难、运行不透明,很容易陷入暗箱操作的状态,各种乱象和腐败也就很难避免。住建部向全国通报住房公积金信息,既是法规制度所要求,更是公平所需。“公积金去哪儿了”的追问,早就暴露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透明的缺陷和弊端。

  对于公积金管理的弊端和缺陷,有专家直言:“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质上是一个股东没有知情权,股东还要强制出资,而且未必能够使用、不受监管的怪胎。”因此,近年来围绕“沉睡”的公积金如何唤醒、怎样保值增值、是否“劫贫济富”等话题争论不休,诟病不断。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职工互助性的资金集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受委托方,对缴存者缴存集聚的资金进行保管监督。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市场意义上的受托者,而非有予取予夺大权的资源分配部门。

  因此,“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绝不应该是空话,而是保障监督权和知情权实现,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无法回避的问题。只有首先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运行,住房公积金才不至于在迷雾中迷失,缴存者的利益才不至于因此沦陷。

  国管公积金新政

  据新京报的报道,继北京市管公积金发布新政并实施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日也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国管公积金新政,除了与市管公积金相同的首套房首付两成、二套房首付三成外,国管公积金对于购买政策房的借款申请人,贷款结清后,不再受结清满5年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与市管公积金的政策相同,此次国管公积金也明确,对于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对于在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同时,国管公积金也规定,对于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更改首付比例需与开发商协调

  按照国管公积金此前的规定,从去年1月1日起,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次国管公积金的新政提出,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贷款结清后,不再受“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限制。

  通知表示,该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受理但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重新申请贷款“没有签订贷款合同的,都可以重新申请。如果购房者有这个意愿,公积金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只是如果临时更改了首付比例等,肯定要先与开发商或卖房者达成一致。”业内人士表示。

  32个省区市调整公积金政策

  另据新华网的报道,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消息,从6月1日起,北京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开始实施。今年以来,全国32个省市区均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此轮各地政策调整,主要以提高贷款额度、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降低首付比例等为主要内容。

  在此轮公积金政策调整中,上浮贷款额度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手段。北京规定首套自住房最高可申请1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海将购买首套自主房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上调至50万元、100万元。浙江杭州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陕西宝鸡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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