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解读」

时间:2020-09-01 11:38:4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6金华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解读」

  为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正式将农业转移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和保障范围。以下YJBYS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金华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金华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解读」

  根据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市政府于今年4月底出台了促进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旨在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

  该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展至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享受职工家庭的同等优惠待遇。同时,要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长期租房的预期和需求。

  “此举为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到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明确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业转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据了解,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进城从事个体工商、自由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员,参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暂行办法,农业转移人口按月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缴存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

  目前,我市规定公积金贷款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特点,我市此次特别明确缴存人家庭自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附

  浙江省金华市关于印发《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金〔2016〕19号

  市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义乌市中心:

  《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6日

  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结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业转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进城从事个体工商、自由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员,可按《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的;

  (五)缴存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

  申请额度及申请材料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已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二)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或购买商品住房且所购房屋已结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二年内。

  (三)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自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贷款额度、贷款材料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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