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全文

时间:2020-09-06 15:17:3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6年贵阳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全文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月28日公布《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操作细则》,缴存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应提供6类资料。

2016年贵阳公积金缴存操作细则全文

  操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需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缴存情况证明的,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缴存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即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的相关证明;单位近三个月《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齐全且无违规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遇特殊情况的,于三个工作日内经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后做出相应答复。

  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拓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与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新建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程序:

  1、领表。新建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样表。

  2、填表。单位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制成电子表格一式三份并拷盘,连同缴交申请加盖公章送交公积金管理部门,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并下批复。

  3、开户登记。各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持批复原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印鉴章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开户程序完毕后,即可按月进行正常缴交。

  (二)单位缴存帐户设立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按新建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和补缴手续,再按规定正常缴交。

  (三)单位开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托银行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工作人员应及时在终端进行修改。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与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分为送缴和同城委托收款两种方式。

  1、送缴。采用送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从发薪日算起,应在5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1)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有变动时,应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

  (2)新建单位首次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按照审定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中的“月汇缴总金额”填写“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已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上月实际汇缴额填写“上月汇缴书”;

  (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时,应注意当月人数、金额变化与上月人数、金额的钩稽关系,即:上月缴存人数+本月增加人数-本月减少人数=本月缴存人数;上月缴存金额+本月增加缴存金额-本月减少缴存金额=本月缴存金额。

  2、同城委托收款。采用此方式的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在其存款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每月1日至10日委托承办银行划转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应缴款项,若单位当月发生人员变动的,应于当月11日至月末前3日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到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凭证”时,核对划款金额与应缴存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系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分为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情况。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采用送缴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于当月11日至月底前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1、单位补缴

  单位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时,需逐月办理单位补缴。其操作程序与月缴交一样处理:即逐月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期间有人员变动的需按月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的有关项目,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补缴手续。

  2、个人补缴

  单位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2)因故漏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

  (3)其他原因。

  单位办理个人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有关项目办理补缴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二)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 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10%,缴存比例超过 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全市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市管委会拟订后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的变更

  (一)住房公积金变更的原因

  1、职工调入或调出;

  2、职工离、退休;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4、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6、其他原因。

  (二)住房公积金变更的业务处理

  1、职工调入和调出的,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调入确认和转移办理;

  2、职工离、退休和在职期间去世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处理;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开户办理,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按住房公积金封存或启封办理。

  职工因故终止劳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也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劳资关系恢复时再作启封处理,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都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处理。

  (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单位(含已批准缓交的单位),无论是否有能力持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当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工作发生变动时,原缴交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离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调出单位预留印鉴,由调出单位到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三联。调入单位经办人员应到受托银行领取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六、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并户、分户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

  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如遇单位撤销,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经主管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证明的单位撤销的有关资料;调入新单位的职工,原单位须将该部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未找到新单位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封管户管理办法,转入封管户管理。上述工作完成后,管理中心即可通知受托银行为单位办理销户。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并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并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1、合并的双方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并户申请(如合并前人员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清册),审核无误后,根据合并后的'对帐清单和变更清册办理并户手续。

  2、合并后,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单位变更名称有关证明文件,被并单位做销户处理。

  3、合并后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找到新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

  (三)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分户

  1、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分户的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分户申请及相关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打印对账清单交分户单位核对,单位分别到受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填制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分户单位提供的资料,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分户单位根据分户情况,将原单位办理变更或销户处理。

  七、住房公积金的缓缴与缴交比例的降低

  单位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按如下程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一)申请缓缴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递交缓缴申请报告,加盖职代会或工会公章,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申请缓缴有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降低缴交比例的单位,比照缓缴手续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帐、查询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结息一次,计息期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中。

  (二)住房公积金的对帐

  1、公积金管理部门专柜工作人员审核“攀枝花市公积金汇缴清册”、“攀枝花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录入工作,每月月末打印“单位台账”、每年年末分单位打印“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月报表”或拷盘交单位核对。

  2、单位核对《单位台账》、《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月报表》或磁盘数据,发现错误时,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专柜进行修改。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台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为了方便职工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职工个人可访问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个人公积金的缴存余额及存取明细。

  九、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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