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方案

时间:2020-09-07 09:09:0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2016年大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方案

  近日,记者从大庆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了解到,大庆市每年要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一次调整,今年的调整及补缴工作将于7月份开始。

2016年大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方案

  在缴存基数方面,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在月缴存额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与此相同。另外,补缴金额=(新确定的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大庆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710元(市平均工资为66839元,(66839÷12)×3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010元;市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四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3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04元。

  工作人员表示,为了更好地为缴存人提供服务,方便缴存人在即将开展的网上营业大厅上办理业务,在做好今年的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个人信息,补全缴存人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据悉,本次基数调整工作于7月份开始,9月底完成,过期本年将不予调整和补缴。

  附

  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房公办〔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范围为5~12%。

  二、缴存基数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精神计算,即: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这些规定,现明确我县2016年度职工的缴存基数是公历2015年度职工本人全年的劳动报酬总额,除以职工工作月数。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县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月平均工资在153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8615元的按28615元计缴。

  201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2016年6月份的劳动报酬作为缴存基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类和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先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再进行调整。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下属单位汇总后统一报批。(详见: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操作说明)

  四、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五、办理程序和时间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第一阶段:联络员获取数据(6月22日至6月30日)。联络员可以选择网上办理业务,也可选择自带U盘到象山公积金中心业务部拷贝数据。如选择网上办理业务的,请参阅附件1:关于象山公积金网上办公操作的说明。

  2.第二阶段:联络员上传或送交数据(7月1日至7月8日)。如选择网上办理业务的,请参阅附件1:关于象山公积金网上办公操作的说明。如选择U盘数据调整的,请将调整后的U盘数据和附件2:《象山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及附件3:《象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送到象山公积金中心业务部。

  六、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实施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作变动。

  七、其他

  上市企业必须全体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济困难的单位,要求住房公积金缓缴或职工个人部分免缴的,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象山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按时核定并调整,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1:关于象山公积金网上办公操作的说明

  附件2:象山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

  附件3:象山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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