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

时间:2022-06-08 07:31:36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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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太原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

  2016太原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目前已出台试行办法,8月15日起实施。

2016太原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

  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试行)》日前出台,从8月15日起,该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公积金了,同时也享有提取、贷款等使用权。

  该规定的实施对象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太原市户籍或者持有该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缴存标准为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需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依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悉,该规定所指信用良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没有未结清的信用卡或者助学贷款,以及未发生过连续4次(含)或者累计7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各类贷款(不含助学贷款)。

  试行期间,代理此项业务的是山西建工兴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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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六城区下限不低于1620元

  6月29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高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的3倍,即14220元。

  7月1日起,太原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开始调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下限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620元;清徐县1520元;阳曲县1420元;娄烦县1320元。上限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3倍为14220元。

  据了解,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本次调整后,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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