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时间:2020-11-13 13:51:1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太原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的通知》,从8月15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严明个人账户设立条件、完善个人账户设立资料和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方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管理。此举将有效防止虚构劳动关系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违规开户行为。

太原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太原2016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加强管理的范围

  据了解,此次加强管理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请个人账户的条件

  这些单位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其在申请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当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与本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的录用或者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的单位为该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所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缴存单位应当与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单位相一致。同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强化个人账户设立监控,若发现可疑(与其业务规模和业务规律不相符的账户设立)个人账户将向稽查队移送。

  ▲新设立单位

  对于新设立单位,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同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人数不能少于养老保险缴存人数。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格的,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规定》申请个人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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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根据《规定(试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缴公积金,不包含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申请条件为:

  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有合法稳定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申请缴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本市居住证)及 A4 纸复印件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现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月足额进行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在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条件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违规处理

  没有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本人,逾期仍不缴存的,当月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申请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连续2次(含)或累计3次(含)以上不按时足额缴存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贷款后停止缴存的,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发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逾期不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发放“律师函”,告知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同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

  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缴骗提资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同时计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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