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0-10-12 16:22:3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上海2016公积金新政策

  近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这也是本市保护华侨权益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按照规定,华侨来沪工作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2016公积金新政策

  华侨来沪工作可参加上海市社保和公积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此次立法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作了规定,突出鼓励华侨参与和服务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条例》明确市区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条例对在本市就业的华侨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了原则性规定。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十三条根据华侨的不同情形,对其在本市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及享受相关待遇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出国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符合相应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权利和程序;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附:关于2016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2016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二)2016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

  为提高效率,2016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登报公告、网上公告的形式提前向社会发布基数调整信息以及基数调整文件资料、业务办理要求和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各单位应积极采用网上调整方式进行基数调整,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的基数调整专栏查阅、下载和直接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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