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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据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昆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10月25日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宣布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公告称,在云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套数认定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这一政策自10月26日起正式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拓展阅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6〕14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委员2016年07月11日审议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进行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且开户满六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且开户满三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调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07月18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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