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安排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6年6月6日起实施,7月31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自2016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6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353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204元。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7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48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低于5%。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两部分相加后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方便窗口人员办理业务,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服好务、办好事,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规范》予以修订。
一、缴存业务分类
(一)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账户转移;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七)补缴;
(八)缴存基数调整;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二、缴存业务审核说明
以下各项共同的审核要求为:
1、填写内容齐全、各要素齐全;
2、签章齐全、正确、清楚;《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必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专管员审核后逐页加盖业务章及专管员私章;
3、填写内容不能随意改动,如有改动需加盖单位经办人员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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