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减轻企业负担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下是详细介绍!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吉省直公字〔2016〕10号)
吉省直公字〔2016〕10号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规范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1号)文件规定,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
三、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四、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六、相关解释权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30日
拓展阅读:
吉林家庭有多套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个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一些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项内容。其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次。对申请过两次且已结清相应贷款的,在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以往的政策是,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2次。
其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贷款年限加房龄由原来的不得超过29年,调整为不得超过4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在5年内的,首付不低于20%;房龄超过5年不满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龄超过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其三,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家庭名下有多套房,在以往在限购政策下,不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而本次新政发布后,则放开了这条限制,多套房也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昨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明确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按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最低比例7%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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