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时间:2020-10-18 18:43:1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青岛市201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青岛市201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出来了!你知道具体的基数是怎么样的吗?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青岛市2016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发〔2016〕14号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5年1—2月,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2015年3月—12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由此计算,2015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83.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433.33元。

  附:青岛公积金,使用,办理,首付比例

  公积金新政自9月1日起正式在青岛落地:首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做调整。

  此外,当公积金新政的首付比例调整后,许多想要申请公积金加商贷“组合贷款”的市民开始关注的首付比例了,据王主任介绍,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既要符合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还要符合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要求,两者按“就高原则”确定。

  据介绍,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一直很受关注,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目前已受理异地贷款相关业务近百笔,主要涉及省内的济南、东营等地区。

  王主任解释,异地贷款须具有青岛市户籍,并且是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才可申请异地贷款。配偶在青岛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符合我市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申办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申贷缴存标准,且夫妻双方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申贷时除我市规定的申贷资料外,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缴存明细。青岛市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申请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与本地贷款流程一致。

  公积金办理和使用的规则|公积金提取和额度有条件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根据购房种类、购房区域会有所不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办妥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登记权证后,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环节。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二套房使用公积金的情况,王主任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系统内记载的贷款次数为准。如之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须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3)贷款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

  注: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对于二次公积金贷款也有限制措施,概括地讲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落实当时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二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三是保证贷款资金的持续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同时,节省购房融资成本,凸显互助保障保用。

  据统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尚有大部分职工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体现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政策的制定向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群体倾斜。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新建住房的公积金二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由60%下调为20%,调整的力度较大,对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问题,由于青岛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仍处于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为保障首次申贷职工正常发放公积金贷款,近期尚不具备取消5年限制期的资金条件。下一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网友提出的交了首付想提取公积金的余额进行他用,王主任提醒“付首付款”是不符合提取规定的。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来申请提取公积金;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对于公积金余额的提取还有别的条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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