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时间:2020-10-24 18:00:25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但是公积金提取也让很多人头疼,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欢迎阅读!

宁德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宁德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购买二手房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

  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已自行提前还款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转账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及转账还贷证明(含资金转入行户名、账号、贷款余额等)。签约“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宁德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离休、退休的

  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出境定居的

  提交出境定居证明(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调离本市的

  提交调动工作证明等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其配偶(无配偶的由直系亲属)可持证明死亡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并签订该财产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书,但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人的,需持继承、遗赠等司法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生活严重困难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附:宁德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2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管理核心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单位不为职工核实或出具《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2十八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此前所在单位应向管理核心提交《变更清册》,职工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第2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的申请报告和单位出具的《宁德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核心要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职工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宁德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职工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按销户提取办理,职工提供身份证、调令或商调函、结婚证和调入单位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由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并转入职工调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职工调出本行政区域工作或者与本行政区域内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外工作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调令(行政介绍信或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银行账号,经管理核心审批,符合提取规定的,按销户提取办理手续,并由管理核心汇入调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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