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时间:2020-10-29 14:31:3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辽宁省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辽宁省提出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2018年5月1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资讯吧!

辽宁省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辽宁省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

  辽宁省政府近日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提出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具体包括税费、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

  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2018年5月1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我省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016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

  方案明确,将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方案明确,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

  指导各地确定最低工资调整幅度和频率

  在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方面,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

  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方面,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

  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

  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

  营改增试点扩大到生活服务业

  我省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制止乱摊派、乱收费,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扩大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方面,我省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我省将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审批方面,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批。

  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机构

  我省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

  我省将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延伸阅读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目前,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可将账户中余额全部取出,贷款职工可自行支配。

  3月起,这一政策将被取消,首次提取额调整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未来一年应还的贷款本息总和。

  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新政将于2016年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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