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下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

时间:2020-11-10 14:33:56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江门下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

  近日,江门首套房贷款最高额从30万降至25万元 二套房贷款最高额从25万降至20万元,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江门下调公积金贷款最高额

  降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降低到2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降低到50万元;降低全市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规定,3月1日前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贴息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按原来的审批意见办理。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降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3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请示》,这一公积金新策从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请示》,今年3月1日起,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居民使用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被下调,其中,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降低到2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降低到50万元。降低后,全市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致。而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时,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 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根据新政,职工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原贷款最高额度增加标准不变。即职工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一个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增加3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增加6万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一个职工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增加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增加10万元。

  房屋套数以家庭为单位认定

  那么,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如何界定自己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记者了解到,会议明确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为以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请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成员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成员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定期公示轮候和放款情况

  在市住建局网站的“领导信箱”中,记者看到,近段时间咨询和回复最多的事项,是关于公积金放款的问题,不少市民在咨询中反映,去年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申请,距离咨询时过了半年左右时间,但仍然没有放款,也不知道具体办理进度,影响到自己售楼等业务。

  对于市民关于公积金放款的疑虑,记者了解到,会议还明确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期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安排放款时间,适时调整贷款放款轮候期限,定期通过网站公示轮候和放款情况,以便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及时掌握轮候情况。

  据了解,此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的轮候期限为:购买新建住房的,自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之日起轮候3至6个月放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自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之日起轮候1至2个月放款。

  延伸阅读:

  江门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至(十二)项情形,且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逾期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江门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三十七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加盖印章。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以及原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住房公积金没有托管给上级主管部门或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直接持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三)公积金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审批凭证。

  (四)受委托银行支付。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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