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时间:2022-05-31 10:26:59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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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相关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201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上一年度为177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介绍,为提高年度调整质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于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上年水平或低于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调整。但是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督促各缴存单位尽快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今年的调整业务办理期限控制在2个月内完成。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方便单位办理业务,提高效率,单位基数信息核对工作的办理时限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步。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推出了云服务平台,云服务平台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缴存单位的网络服务平台。本次年度调整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有关文件发布、资料下载、业务咨询解答均通过该平台进行。已经开通了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单位,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登陆“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不需再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告诉记者,从去年5月至今,苏州住房公积金运用形势突飞猛进,导致资金非常紧张,资金缺口较大。今年1月至5月的5个月时间内,全市共计归集公积金99亿元,提取公积金81亿元,回收公积金贷款27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110亿元,全市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达112.6%

  延伸阅读: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偿还

  公积金贷款应当采用通知放款方式,由分支机构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发放。

  受托银行收到分支机构的放款通知后,应按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且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指定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划入分支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账户或指定账户。

  (四)建造、翻建住房:

  1.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划入担保机构的账户;

  2.选择其他担保方式的,划入建造、翻建住房承担方的银行结算账户。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借款人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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