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时间:2020-11-14 19:59:15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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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6月21日下午,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201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上一年度为177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中金网6月21日

  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介绍,为提高年度调整质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系统控制的方法,对于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上年水平或低于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调整。但是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督促各缴存单位尽快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今年的调整业务办理期限控制在2个月内完成。新的工资基数将从7月开始执行,单位调整时间较晚,造成少缴的,应在办理年度调整时一并补缴。

  在年度调整期结束后,仍未调整的,其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方便单位办理业务,提高效率,单位基数信息核对工作的办理时限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步。值得一提的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推出了云服务平台,云服务平台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缴存单位的网络服务平台。本次年度调整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有关文件发布、资料下载、业务咨询解答均通过该平台进行。已经开通了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的单位,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登陆“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不需再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告诉记者,从去年5月至今,苏州住房公积金运用形势突飞猛进,导致资金非常紧张,资金缺口较大。今年1月至5月的5个月时间内,全市共计归集公积金99亿元,提取公积金81亿元,回收公积金贷款27亿元,发放公积金贷款110亿元,全市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达112.6%。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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