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20-11-24 15:28:50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是怎样的?下面去看看吧!

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合肥市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16年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下利率为2.75%,5年期及以上贷款利率为3.25%,即: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

  ●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1.35%;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2.75%;

  ●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3.25%。

  合肥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贷款的申请对象

  贷款对象: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受委托贷款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拓展阅读:合肥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10月8日起将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明确自10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四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新政利好一:月还款与收入比上限60%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新政利好二:偿还期限可延至退休后5年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新政利好三: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新政利好四:不需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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