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时间:2023-01-04 09:14:5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江苏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江苏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江苏或户口不在江苏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江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江苏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江苏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江苏公积金提取材料

  江苏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江苏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江苏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全额购房发票(收据)

  4、《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江苏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江苏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3、付款发票

  4、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江苏公积金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材料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

  3、购房发票(收据)

  江苏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时限

  部分提取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江苏其非住房类别提取公积金额度

  1、患重大疾病的,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2、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3、公积金账户多缴的,由单位申请,经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划回单位帐户。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销户处理: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江苏公积金租房提取时限

  每年6、12月集中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职工(配偶)购房、建房和修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江苏公积金重大疾病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江苏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办结时间:15工作日

  资金到账时间以入账时间为准。

  江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江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直属于江苏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设办公室、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7个处室,下设江苏省省级机关、江苏铁路2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局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心现有编制83人。

  中心成立以来,在江苏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张?精神,加快融入大局,认真履行本职,创新发展思路,强化住房保障,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到2011年3月底,江苏地区已有20800多个单位、157万多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83.28亿元,当前余额338.38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34.90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17.84亿元,支持29万多户家庭购房;累计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7.3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城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没有被挤占挪用资金,资金安全无风险。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对江苏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肯定。

  地址:江苏市太平北路51号

  投诉邮箱:njgjj@sohu.com

  客服电话: 96166

  缴存提取电话:025-84552811

  贷款电话:025-84552822

  监督电话: 025-84552800

  公积金网点地图:http://www.njgjj.com/public/njgjj/wddt/.

  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二)借款人凭买卖契约、身份证、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首付款发票(收据)(购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为20%,二手房为20%)等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三)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发放“一本式”贷款文本;

  (四)借款人正确填写相关材料(委托他人填写的不得另外加收费用),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足额支付首付款,在《补充付款说明》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后,将手续交贷款银行;

  (五)贷款银行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到资金中心预审核;

  (六)资金中心预审通过后,将审批结果通知受托银行;

  (七)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八)借款人将抵押权凭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并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九)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料以电子文档传递到资金中心终审;

  (十)贷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担保公司)账户。

  贷款申请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

  (二)盖有公积金交缴银行专用章的缴存证明、有效婚姻证明(婚姻状况声明)。

  (三)购买住房的相关文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具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的首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及部队服现役证明;

  (六) 配偶方在南京市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七)资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下发的《居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助学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五)新缴存职工即开户之月至申请贷款时,如存在补缴的,缴存记录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六)外地转入的缴存职工,正常汇缴满1个月以上,缴存余额需转入资金中心,转入前后的缴存期数合并计算且补缴不超过3个月。并提供转出地公积金缴存明细,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如在转出地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并已结清,需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七)部队转业干部汇缴不满6个月或补缴满6个月,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5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十)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核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申请贷款。

  (十一)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名下无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1倍执行。

  3、不受理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政策】相关文章:

提取公积金政策11-18

成都公积金提取政策03-27

东莞公积金提取政策09-04

沈阳公积金提取政策12-30

中山公积金提取政策02-26

安阳公积金提取政策03-17

宁波公积金提取政策08-23

北京公积金提取政策08-24

太原公积金提取政策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