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住房公积金网总结

时间:2020-09-07 19:20:3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关于东营住房公积金网总结范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关于东营住房公积金网总结范例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 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贷款额度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3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50万元。借款人可贷额度计算系数由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 50%。贷款期限最长30年,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积极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户籍或工作地在东营的职工,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在东营市外工作,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积极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资料,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我市普通住房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中心城区为1000元/月,其他区域及乡镇为800元/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 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 1 年内,贷款办理之前,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按每年1800元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 3 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一)加强归集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 号),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增加资金积累,确保职工正常使用。

  (二)统筹使用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胜利油田分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本级资金不足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胜利油田分中心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胜利油田分中心所有,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适时开展贷款贴息业务。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时,可适时开展贷款贴息业务,制定贷款贴息业务实施办法,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职责。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试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科技创新,积极探索逐月冲抵还贷和一次性冲抵还贷等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缩短提取办理时限。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在抵押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增加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 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手机 APP 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快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征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记等信息的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提供要件数量。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加强风险防范。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要及时停止商转公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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