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四川省

时间:2020-09-08 10:20:34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四川省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规程,规范提取管理,方便群众办理,切实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和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新规定四川省

  一、进一步规范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的9种情形,超出规定的不能提取。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职工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可以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上一年度归还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

  (二)进一步明确患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职工本人或配偶、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

  (三)严格销户提取管理。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含自动离职、退职的),在资阳市行政辖区内又重新就业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在资阳市行政辖区外就业或未再就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禁止一年内以多种方式、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租赁费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有住房贷款余额且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再购房时不能申请一次性购房支取和一次性还贷支取。

  (五)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六)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屋所有权但与房屋所有权人属夫妻关系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可在贷款次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八)发生停缴、欠缴、封存情况的职工,在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以及患重大疾病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支付住房租赁费的提取管理。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租赁费应符合以下条件: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承租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行提取限额管理制度。提取限额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每次提取公积金不超过一个年度的房租总额。

  (三)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三、规范提取证明文件。为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高办事效率,除必须提供《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其余申请证明文件作适当简化。

  (一)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表(每年1月15日以前申请提取的须提供还款明细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息提取的,首次提取应提供还款明细表和借款合同,以后提取只需提供还款明细表。

  (二)按期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借款凭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按月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凭证,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合同和个人征信报告。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备案合同、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如不能提供卖方契税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审批表。二手房房贷还款提取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和还款明细、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四)支付自住住房租赁费提取的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租纳税凭证。

  (五)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增加医保结算单、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的资料;后期治疗费用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半年内的医保结算单或医保认可的医院门诊票据。

  (六)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增加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异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增加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者本人或配偶的工作所在地证明文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和当地出具的缴交社保一年以上的证明,社保起缴时间应在所购房屋购买时间一年以上)。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增加支付建造、翻建、大修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八)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和死亡职工合法继承人代表共同办理,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和身份证、继承人代表身份证件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账户余额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前来办理,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提取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公积金缴存单位有义务协助资阳市公积金中心追回职工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对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四、严格控制提取申请时间。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超过规定提取申请时间的,一律不予办理。

  (一)按期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应在次年一年以内申请提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并同时提取还清借款当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自还清借款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

  (二)租房自住应自租赁备案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首次申请提取后,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再申请提取。

  (三)征收安置房需支付安置房差价的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收据)或办理产权证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

  (四)自建房应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一年以内或办理产权证后一年以内申请提取。

  五、加强提取额度管理。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核定提取额度必须公平公正。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房价款的70%。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产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计税金额的70%。

  (三)购买征收安置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上月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补偿金额的70%。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偿还的贷款本息。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租赁税票实际缴纳金额计算,且不超过承租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患者夫妻双方和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患者该次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所负担的治疗费用(即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

  (七)多人共同购房申请提取的,共有房产已经明确份额的,按明确的份额计算提取额,未明确份额的,按所有购房人的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

  本通知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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