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1-04-01 16:44:43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30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缴存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未满一年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其满足缴存时间一年条件的缴存明细;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大庆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适用本细则。申请办理贷款时,持其在大庆市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 - 2 -

  12个月以上缴存证明并附缴存明细(样本见附件1)。

  3、具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附件3)。

  4、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

  5、购房日期要求:

  (1)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2)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均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3)以离婚分割财产方式过户的,购房时间以申请人购买该住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的:

  (1)已有两证:必须体现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

  (2)首付形式:需提供申请人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

  7、房产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 3 -

  第二条 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夫妻双方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则按照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人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

  第三条 申请人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

  第四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大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12个月;

  3、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非同户直系亲属;

  4、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或申请人及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长逾期月数为6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累计逾期月份数为12期及以上;

  6、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在大庆中心贷款系统中连续6期(含)或累计12期(含)以上未还款;

  7、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已有合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8、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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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10、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1、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大庆中心有不良记录;

  12、房产为其配偶单独所有;

  13、全额交付房款,未取得两证;

  14、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15、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产已办理过购房提取或购房一年后申请的商业贷款或该房产未办理两证;

  16、以夫妻间交易方式过户且其首次购买该住房超过一年;

  17、房产产权不明晰。

  第五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夫妻双方同一户口的父母、成年子女及配偶对同一套住房适用提取、贷款二选一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者与配偶共同所有,市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县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

  第七条 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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