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时间:2022-12-14 12:46:0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归集政策解答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标准的通知》(长公积金管字[2011]3号)执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各不低于7%,原则上各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建户?

  1.单位将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提交各辖区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核、登记。

  2.各辖区分中心归集窗口审核、登记后,由受托银行为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单位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后20日内到受托银行建立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单位未为职工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职工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中心将对其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下达为职工建户缴存责令通知。

  举报电话:0431-89216931。

  五、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1.柜台查询:查询职工个人缴存信息或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单,由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和被查询职工身份证或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中心服务网点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2.电话查询:拨打12329按语音提示查询,支持十位公积金账号查询和身份证号查询,默认的查询密码为6个“0”,首次查询需按语音提示进行修改。

  3.自助机具查询:持住房公积金卡,在发卡银行各网点自助机具上查询。

  4.网络查询: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 www.cczfgjj.gov.cn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6个“0”,首次登陆需及时修改本人密码。

  电话、网络查询方式中,职工遗忘密码,可到中心服务网点的归集窗口进行密码重置或修改。

  贷款业务解答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有优惠吗?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4%,超过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比商业贷款同期按揭贷款利率低约2个百分点。以申请20年期30万元贷款为例,如果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19.7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3.55万元,利息差额为6.18万元;若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商业贷款利息为23.89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15.55万元,利息差额为8.34万元。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极大地降低贷款成本,减轻购房职工负担。

  二、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即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12个月以上。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外县(市)区及铁路沿线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二手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

  具体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贷款成数由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限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利率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中心及贷款银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申请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有什么具体规定?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不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购买存量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

  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所购房屋有什么具体要求?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龄不超过29年;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月总收入如何确定?

  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否提前还款?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提供哪些服务?

  长春市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于2013年1月21日正式开通。中心配备了专职的客服人员为职工进行接线服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业务指南、办理网点等咨询服务,受理职工投诉及建议,并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热线采取自助语音服务与人工语音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服务。其中自助语音服务时间为7×24小时,人工语音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热线的开通极大地方便了职工咨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统一的服务,提升了服务效率,使中心对外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

  2014年1月1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上线后,公积金管理实现了哪些突破?

  1.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现了全城区“通存通兑”。系统升级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必须要到其所属辖区的分中心进行办理。新系统上线后,可以任选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等5个分中心办理相应业务(注:中心为民生提取业务设置了专门通道,统一在高新分中心办理)。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实时到账,立等可取”。系统升级前,住房公积金在审批后的三个工作日方可到账。新系统上线后,一经审批,住房公积金实时转入职工的公积金卡(银行卡)内,立等可取,方便快捷。

  3.全国首创决策分析系统。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数据为基础,以图表等方式直观展示高度提炼的信息,并将指标逐层细化,准确的反映经营状况,通过业务模型的建立及分析,对经营情况做到有效的监控和评价,提升决策能力,促进中心信息化、集约化及精细化管理。

  提取政策解答

  一、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5.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出境定居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8.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9.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10.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是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二是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三是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依照1、5、7、8、10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1.因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因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4.因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5.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6.因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出境定居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按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为长春城区缴存职工的,可以任选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申请办理。中心为民生提取设置了“专门通道”,统一到高新分中心办理;申请人为铁路沿线缴存职工的,到铁路分中心办理;申请人为外县(市)、双阳区缴存职工的,到其所在地公积金分理处办理。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证明文件。

  四、因购买(一次性付款)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五、因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

  六、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外,还需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销户类提取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3.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4.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7.出境定居的,提供经公证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区有哪些服务网点?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城区下设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5个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服务,并实行“通存通兑、实时到账、立等可取”服务。同时,专门为民生提取、二手房贷款设置了专门通道,分别由高新分中心、朝阳分中心专门办理。铁路沿线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铁路分中心办理。具体分布如下:

  1.朝阳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同志街698号(同志街与东朝阳路交会处东南角)

  联系电话:88986851

  2.南关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2423号 (亚泰大街西侧,市第一○三中学南行150米)

  联系电话:89573206

  3.经开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南湖大路北侧,赛得广场以东300米,吉林银行二楼大厅)

  联系电话:84619329

  4.绿园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锦程大街1275号(一汽文化宫西侧)

  联系电话:85786559

  5.高新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芳草街与南四环路交会处西南角,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内)

  联系电话:89216981

  6.铁路分中心

  地址:长春市四平路3号(四平路与人民大街交会西行20米,工商银行2楼大厅)

  联系电话:86122297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相关文章:

住房公积金知识大全01-06

消防知识问答06-17

旅游知识问答09-29

建筑知识问答02-28

关于住房公积金05-16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01-29

住房公积金的材料01-28

住房公积金提取02-24

企业上市知识问答02-26

关于端午知识问答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