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时间:2020-10-02 14:09:24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申请公积金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欢迎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七)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原件。

  4、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7、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须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8、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9、借款人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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