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细则

时间:2022-06-18 08:11:3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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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细则

  近日,黄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在黄山市城镇区域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法定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将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细则

  《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黄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提供了法规依据。该项新政的实行进一步扩大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体,为保障新市民“住有所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