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取现条件

时间:2020-10-18 11:49:5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上海公积金取现条件

  导语: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公积金取现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公积金取现条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取现的,但是需要满足法定规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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