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材料

时间:2020-11-09 14:02:45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青岛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材料

  篇一: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青岛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材料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核心内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怎么走?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法律快车房地产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篇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QDCR-2014-05500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发2014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现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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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第四条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五条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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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 - 3 -

  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2.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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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六)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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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

  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

  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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