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

时间:2022-04-15 09:35:05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存公积金,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下面为大家带来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快来看看吧。

广西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的材料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非销户类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

  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如无法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的,需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公章)、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须验证原件)。

  3、购买二手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交易监证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付款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

  4、购房并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

  贷款当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发票(验证原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的(验证原件)、贷款合同(验证原件)、银行发放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验证原件);若在贷款第二年度(或以后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表(由贷款银行打印并盖章,注明贷款人姓名、贷款总额、余额及所购住房地址)。如提前还清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证明(注有贷款人姓名、抵押房产的详细地址、提前还贷时间、金额)。

  5、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只须提供《梧州市公积金申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申领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2月1日以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同住一户的直系亲属,还须提供户口簿(须验证原件)、《直系亲属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关系证明、同住证明表》。

  办理了组合贷款(即一套住房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为确保您能足额领取已还的贷款本息,请提供商业部分的贷款资料(详见第4点)。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或开工证;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土地使用证(翻建)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县级以下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当地乡镇政府的批文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文(均须验证原件)。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7、大修理自住住房: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技术鉴定书(C或D级)或规划部门批准住房大修理的有关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均须验证原件);工程预算(须有施工队或建筑公司或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工程合同。

  8、支付房租:

  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0、离休或退休:

  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1、工作调离广西辖区外:

  到广西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12、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需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市级(梧州市及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梧州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

  14、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除名等)满两年,且未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已领完(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者失业证(证上需注明失业时间满两年的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托管证明(包括档案托管合同、近两年档案托管缴费发票或收据)。如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除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外,还必须由其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属社区管理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15、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离休、退休的;

  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归还购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以上提取均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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