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市公积金贷款抵押政策依据

时间:2020-11-21 10:11:02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四川德阳市公积金贷款抵押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应根据“中心”的委托协议,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贷款管理。

四川德阳市公积金贷款抵押政策依据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承担有妥善保管、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满之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金额最高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记名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须办理出资登记手续)。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进行挂失或追索。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人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在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20%)。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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