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时间:2020-11-24 11:28:5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商转公贷款”)运作,根椐《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商品住房、再交易房),已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下称“原按揭贷款”),在原按揭贷款还款期间(贷款处于未结清状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全部偿还原按揭贷款的业务。

  原按揭贷款已由本人自行结清的,按原转贷操作模式办理。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原则上在已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之前,须补充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受委托银行不得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采取本行商转公和他行商转公两种方式。本行商转公指在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的商转公;他行商转公指在非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的商转公。

  第四条 业务办理模式

  根据抵押物不同,办理商转公贷款可采取本房顺位抵押和他房抵押两种模式:

  (一)本房顺位抵押模式:贷款申请人以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办妥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原按揭贷款。 (二)他房抵押模式:贷款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的本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同)的商品住房作抵押物(按本人其他住房、父母住房、子女住房顺序,下同),办妥唯一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并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原按揭贷款。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原按揭贷款借款人,下同)已在本市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尚未结清;

  (二)原按揭贷款银行同意贷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原按揭贷款; (三)贷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当月之前,已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正常缴存状态;

  (四)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仅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是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的权利人;

  (六)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原按揭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如有恶意逾期情形的.,不予批准;

  (八)贷款申请人能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担保;

  (九)符合公积金中心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根据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原按揭贷款余额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

  (一)不高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1.双方(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不高于单笔可贷额度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单笔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价值的8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单笔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价值的70%。对用本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抵押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同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市场行情对其评估价值的公平性进行认定。

  (三)不高于原按揭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可贷额度=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按揭贷款剩余本金 - 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再交易房不超过25年),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年龄,男性≤65岁,女性≤60岁

  (二)贷款到期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

  第八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单笔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为准,按以下情形确定抵押物:

  1.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以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未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以本市行政区域已取得的本人名下其他商品住房或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为抵押物;

  3.贷款申请人以原按揭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除原按揭贷款银行外,抵押物应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该住房应仅为原按揭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以其他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应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动产产权人是未成年人或包含有未成年人的,该不动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五章 办理流程及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办理流程 商转公贷款全部手续由所有贷款申请人本人办理,不接受公证委托。贷款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向原按揭贷款银行提出全部还清贷款申请并获得原按揭贷款银行同意。原按揭贷款银行同时按要求提供贷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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