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夫妻离婚前妻索要住房公积金问题

时间:2020-11-28 09:00:26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盘点夫妻离婚前妻索要住房公积金问题

  夫妻离婚 前妻索要住房公积金

盘点夫妻离婚前妻索要住房公积金问题

  案情介绍:双方协议离婚半年后,前妻刘某要求分割前夫赵某的住房公积金。诉讼中,赵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1万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并依法驳回赵某要求分割存款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赵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因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7年12月27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该协议未涉及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刘某与赵某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天上午,二人一起到农业银行,赵某从其存折中取出11万元存入刘某的帐户。随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现因刘某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赵某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分割自己于离婚当日存入刘某帐户的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赵某于2007年12月27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分割住房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赵某于离婚的当天存入刘某帐户款项后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的行为,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存款在离婚时已经处分完毕。赵某在庭审中未向法庭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赵某主张的分割共同存款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与人发生两性关系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否主张赔偿?

  与人发生两性关系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否主张赔偿?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能获得精神赔偿。所谓同居是指稳定地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仅有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或者仅有一些不雅照片,原则上是难以获得赔偿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真的拿得出较明显证明两人关系不正当的证据,法院也常常会对您给予照顾,适当的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上对您予以适当照顾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对于过错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包二奶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包二奶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

  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

  在新婚姻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以往中国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例如总则中增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项,一些法律专家解释为:“忠实”即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

  据了解,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而提出过错赔偿,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会把性问题摆上桌面。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情况的增多,使法庭上演隐私大战,那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此外,一些律师将有可能成为私家侦探,千方百计获取有关“第三者”的种种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当事人获得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胜利。

  2015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2015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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