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

时间:2020-12-10 13:41:58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

  一、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及委托扣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明细开设

  住房公积金开设分为单位明细开设和个人明细开设。

  (一)单位明细开设登记:

  1.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开设申请表》

  (二)职工个人明细开设登记:

  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及提供电子表格

  (三)自由职业者个人明细开设登记(不能代办):

  1.提供身份证

  2.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必须同时办理委托扣缴,详见第(四)点)

  (四)委托扣缴

  1.签订《委托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

  2.单位委托扣缴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3. 自由职业者委托扣缴的需提供身份证及本人在本市内开设的银行账号;

  4.委托扣缴申报须在每月1-20日申报,其他时间不受理,开通委托扣缴服务的银行详见《委托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明细变更

  (一)单位明细信息变更:

  1.提交单位书面申请

  2.提供变更后的机构代码证、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或相关文件)

  (二)个人明细身份证信息变更:提交单位书面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注销

  1.提交单位书面申请

  2.提供相关注销证明文件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年度调整

  填写《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及提供电子表格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为每年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按照上一年度(1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五、提示

  1.建议实行网上报批,以节省时间和提高准确性。具体手续请到我中心业务窗口咨询。

  2.单位为职工新开设个人明细后,应通知职工凭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发放网点领取对账簿,或单位代领后交职工个人保管。

  3.单位作调整时,可登录管理中心网站,进入“单位明细”中查阅“已缴存的职工明细”。

  六、我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名称及账号

  汇缴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账号办理汇缴:

  七、制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2.《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第一、二点;

  3.《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附件中第一点“缴存服务”第(一)、(二)、(三)、(四)(八);

  4.《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第一、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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