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时间:2022-02-23 10:34:27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是根据安编〔2002〕26号《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设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直属于安阳市人民政府,核定事业编制66人,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欢迎大家阅读!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害,针对近期我市出现的单位和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予以打击,对贷款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采取虚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扣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经查证确实属于骗提、骗贷的,将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5年之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并将其骗提、骗贷行为报人民银行,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利用其他公司或“中介”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5年之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将其骗贷行为报人民银行,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并封存代缴公积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对存在误导、协助或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为单位和个人资料造假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中心将停止与其住房公积金合作事项。对参与伪造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己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配偶),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逾期还款的,再次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公积金业务所涉及的资料的审核、查询与甄别。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住房公积金热线 12329

  归集管理科 2161836

  贷款管理科 2161826

  行政执法大队 2161831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积金的这些用途,你知道吗?

  1、购房

  ①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注:

  1.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其余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证明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

  3.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还需提供户口簿(需在同一本户口簿内)。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包括翻建、大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装潢,目前不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办理时,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额度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有效期一年。

  3、租房

  ①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

  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度有效)。

  职工配偶同时申请的,还需提供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两人户口需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注:

  租房提取一年可申请两次,具体提取金额由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

  4、父母给儿女购房

  ①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②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提取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

  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一年提取两次,不保留公积金账户余额。

  注:

  低保特困(边缘)提取仅限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和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对象本人,其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没有或未登记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上的,不得提取。

  6、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大病提取”范围: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罹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器官移植等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申请手续所需材料:

  本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一年),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与患病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上家庭成员可每年提取两次,不保留余额。

  7、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① 离、退休的;

  ②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 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 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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