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时间:2020-07-18 17:22:21 住房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各缴存单位:

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建金管〔201x〕32号)要求,结合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我中心对原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xx年12月13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范”)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定向发放用于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贷前调查、贷款办理、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金融机构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金融机构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为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借款人家庭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根据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或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欺瞒行为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借款人及其配偶曾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惩戒期结束前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供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1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中心领导审批,补缴完后并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正常缴存。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无其他未结清贷款和担保债务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第四章 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 开发商和建房单位按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向中心提交项目有关资料申请准入。

  第十四条 经中心审批,同意项目准入的,借款人可向中心提交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项目重大要素变更或存在贷款风险,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中心审批,暂停或取消项目准入资格。

  第十六条 暂停或取消项目准入资格的,该项目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按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人及配偶面谈核实,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等。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金融机构。审批不通过的,告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九条 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按业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二十一条 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如借款人婚姻状况变更等情形导致贷款存在风险的,借款人应重新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受托金融机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放款相关资料移交中心,并按时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已实现自主核算的,由中心财务科在收到放款指令后发放贷款。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不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表格可在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谈话记录1份(注:申请人面签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四)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五)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表格可在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六)经济收入证明原件2份(表格可在中心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异地缴存职工的经济收入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基数为准。属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还须提供实际用人单位的代缴证明。借款人配偶退休的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七)借款人及配偶不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八)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

  (九)购房合同(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原件2份;购单位房或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

  (十)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一)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单位房须提供)。

  (十二)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单位房须提供)。

  (十三)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2份(购二手房须提供)。

  (十四)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再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按月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贷款发放日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金融机构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后,可按下面两种方式申请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部分还本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第二十八条 提前还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在中心服务窗口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批准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服务窗口现场办理还款或自行到银行还款。

  第二十九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条件的提前还款申请,可直接在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前还款申请则按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金融机构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与不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建立贷后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借款人还款信息。加强与受托金融机构的合作,对1-5期逾期贷款可采用电话、短信、公函(可邮寄)等形式进行催收,对6期(含6期)以上存在较大贷款风险的,可进行诉讼清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异常贷款将通过中心法律顾问采取有效措施跟进解决,严格控制贷款逾期率。

  贷款出现逾期时,中心可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属异地贷款的,联系缴存地中心配合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 异地贷款

  第三十二条 异地贷款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其他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宁所辖城区购房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异地贷款职工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和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申请人和配偶本人面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

  (三)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显示非连续缴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等异常状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发放异地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须为正常缴存。

  第十章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贷款率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限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十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产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价限额,以上述三项的最低金额为准。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特殊情况下商转公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且与房龄之和不能超过30年。房龄按评估报告上的房产建成当年起算,不须提供评估报告的,按签订购房合同当年起算。

  第三十九条 商转公贷款职工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

  (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三)借款人原商业贷款最近6个月还款对账单(含本金余额)原件1份。

  (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原属购买二手房,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评估;原属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超过5年的,须进行评估)。

  (五)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筹资金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垫资手续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撤押手续。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借款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将南宁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的书面文件交受托金融机构,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和发放贷款。

  第十一章 贷款担保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建住房作抵押,受托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

  第四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无权转让、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受托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人凭受托金融机构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联系电话、还款账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中心或受托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金融机构有权在发放贷款前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夫妻同贷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五十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中心或受托金融机构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一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国家、自治区及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资格。

  第五十四条 受托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对受托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

  (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或不足以支付受托金融机构的赔偿金时,中心或受托金融机构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金融机构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相关文章:

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地址03-18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03-18

关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10-14

关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09-28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03-18

南宁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退取03-13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条件03-10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思路09-1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