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住房公积金具体信息
2013年度咸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2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84元的三倍,即9552元。
三、职工201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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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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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出境定居的除外)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不含单位提取)的,同时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单位证明。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有下列情况下,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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