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细则

时间:2020-10-02 11:05:2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细则

  下月起建筑工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细则

  下月起,宁波建筑工地的所有打工者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新出台的建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筑工个人不用缴费。

  建筑工工伤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最近出台,这对建筑工来说意味着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

  此前,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特别是工地上的建筑工很少有工伤保险。新出台的`办法以建筑工从事的建筑项目为依据,对施工企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个人不需要缴费。

  建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分为三档:第一档,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的,按1.2%。计算;第二档,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的,按1.1%。计算;第三档,工程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保险有效期从开工日到竣工合格日

  该办法规定,此次工伤险的参保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

  参保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已参加各类社保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和一般的工伤险有效期不同的是,建筑项目的工伤保险有效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也就是从工程开工建设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的时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工伤保险待遇以平均工资为基数

  参保的建筑工,如果发生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待遇以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参保关系自行终止。

  如果参保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到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该办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人社部门也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

  建筑施工人员如果发现企业未给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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