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要求及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15 05:50:2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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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要求及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10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要调整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通知》就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八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明确了费率的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社部、财政部。

  为了做好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人社部、财政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细化要求,并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通过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据悉,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工伤保险这些事,你知道吗?

  ——荆门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怎样报销费用?一连串的问题,有没有把你问住,相信很多市民对此一知半解。因此,本报与市医保局联合,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答疑。

  下班后集体外出聚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8日19点53分左右,某建筑工地员工向某、唐某、黄某、李某一行6人收工,回到距离施工现场200米左右的宿舍洗澡、更衣后,受陈某之约乘坐包工头陈某驾驶的皮卡车外出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陈某当场死亡,向某、唐某、黄某、李某4人不同程度受伤。向某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此案的主要分歧是,收工后由工头组织外出聚餐,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问题。“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把握“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一般认为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以及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下班线路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有着惯常性、持续性和合理性。合理时间上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合理路线包括惯常下班路线(例如从工作单位下班回家)以及临时路线(例如单位安排其前往某地办理业务后直接下班回家的路线)。若下班回到目的地后又根据私人安排前往另一目的地则不能认定是下班途中。上班途中就是习惯性前往工作地点的直接路径;下班途中就是结束工作单纯的以下班为目的地的直接路径。

  本案中,向某等人已经归还劳动用品,从施工现场(工作地点)回到生活区宿舍即是下班直接路径。回到宿舍清洗、更衣后外出即为下班后的个人行为,与下班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是下班途中。因此,本案向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私车公用发生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乡镇卫生院副院长。2011年11月3日,市卫生局蒋某到该卫生院督导基本药物实施情况,院长陈某与李某陪同蒋某进行检查。当日午餐后,李某驾驶私家小车载着陈某、蒋某到该镇某村卫生室继续督导检查。13时许,检查工作结束,经院长陈某同意,李某开车将蒋某送往市区后随即返回,在返回途中,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翻入路边沟中,造成李某受伤。李某于2012年4月5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进步,私家车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寻常百姓家,再加上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私车公用的行为亦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用私家车从事公务活动中如果发生了交通意外怎么办?伤害了他人或自己受伤害了该如何处理?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弄清楚“驾驶私家车出公差”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将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前提。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因工外出的理解,私车公用什么情况下属于因工外出?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行为?应结合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综合考虑。本案中,结合李某的工作职责,在工作时接受领导指派的新任务,是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性质,而不是属于私人牟利的个人行为,因此应予以认定工伤。

  何为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不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差别费率,中国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费率。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以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水平为依据。风险越大,费率越高,这是保险业的一般规则。实行差别费率可以促进行业或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风险,从而减少工伤赔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各个行业、企业因生产操作要求、地理布局、机器设备新旧、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以及生产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采掘业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要小得多。如果对具有不同事故发生率的企业统一实行同一个费率就是不合理的,这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的危险,也会使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不关心如何减少工伤风险和关心生产安全。

  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是否有影响?

  市医保局工伤科负责人介绍,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是依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进行确定,因此,此次费率调整后,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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