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拟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下月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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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拟将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由300元/月提高至“同一年度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昨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领取伤残津贴并已享受150元特别调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再按月加发130元伤残津贴;2016年1月1日(含)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之月起,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额基础上,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80元伤残津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调整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按照同一年度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确定。
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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