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政策开全国先河

时间:2020-10-26 13:34:4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厦门工伤保险政策开全国先河

  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厦门开全国先河

  企业的发展、群众的需求就是第一信号。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践,市人社局围绕促发展、减轻负担、惠民生,坚持先行先试,立足制度创新,推出一系列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和惠及工伤职工的新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改革发展带来的实惠。

  自去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此制度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出资缴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覆盖全市参保职工,开创了全国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先河。这是我市深化改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次积极探索。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体系,有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大幅提高了重型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成果显著:盘活资金结余,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强化补助与监督,保障弱势职工群体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市场运作优势,提升社保服务水平。

  减轻用人单位

  缴费负担

  补充工伤保险规定,对全额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支付30%的补助,这项政策分散了企业工伤风险,并将保障落实到了高风险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仅2014年7月到2015年11月,补助用人单位的总金额达1184万元;各类赔案中,涉及中小微企业与建筑施工队的案件占80%以上。以一家在湖里区经营的仅6人的小微企业为例。该企业的职工发生了一起8级工伤事故,企业支付给工伤职工2.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获得6900元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助。

  今年10月,市政府又下发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风险类别分为一类至八类。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遵循了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应了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提升保障对象的

  工伤待遇

  很多发生特重型工伤事故的职工,都是家庭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的受伤,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进而因伤致贫。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出台后,对工亡职工的家属,增加支付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工伤职工,增加支付50%的社平工资作为生活护理费,真正解决了特重型工伤职工群体的实际困难。

  来自福建省惠安县的章师傅此前在建筑工地干活。他家中老人年迈,儿子又是智障且需使用助听器。整个家庭完全依靠章师傅和他的妻子在外打工赚钱。不幸的是,2010年6月章师傅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伤残一级并且完全护理依赖,现在仍住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虽然工伤基金会向他每月支付治疗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保证他的康复治疗及生活需要,但50%社平工资的生活护理费,用来请人照顾一位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远远不够。无奈之下章师傅的.妻子只能辞掉工作亲自照顾病人,家中完全失去了经济来源,让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自从补充工伤保险开展以后,现在每月章师傅可以多领到2530.5元的生活护理费,大大地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

  社商合作运作模式

  实现共赢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唯一投保人统一出资,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法定受益人,是社商合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一次有效尝试。

  市人社局副局长林权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补充工伤保险项目遵循公开招标、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市场化运作的运营原则,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公司优质服务、市场化运作、网点分布全面、突破社保区域限制的优势。

  既保证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公益性,又兼顾了保险机构的承办动力,有利于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运行。在化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延伸和有益补充,实现了优势互补、多方共赢、推进政府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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