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新调整

时间:2020-11-10 14:23:33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新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为您提供的“台州2016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新调整”,需要的朋友请您对下文进行参考!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

  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在缴费率的确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不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差别费率,中国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费率。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以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水平为依据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这是保险业的一般规则。实行差别费率可以促进行业或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风险,从而减少工伤赔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各个行业、企业因生产操作要求、地理布局、机器设备新旧、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以及生产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采掘业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要小得多。如果对具有不同事故发生率的企业统一实行同一个费率就是不合理的,这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的危险,也会使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不关心如何减少工伤风险和关心生产安全。

  由于工伤保险金是赔付给因工死亡和伤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就显然成为了确定差别费率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比较容易获得,它们直观又有历史积累。世界各国基本都依据工伤统计结果,按照不同行业工伤事故率来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如在日本,7个行业中实行53种费率,最低的为0.5%,最高的为14.5%。

  2.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3~5年后,通过合理的评价确定调控指标,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中国规定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

  浮动费率的实施是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机制的具体体现。对那些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评价而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3.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是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预测开支的需求,与相同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用人单位按同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不考虑用人单位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调整后市本级企业行业分类将由原来的一类2304家、二类873家,三类0家,变更为一类356家,二类2047家、三类68家、四类388家、五类285家、六类33家。

  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1.3%、1.4%、1.5%、1.6%、1.9%。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各单位以其所在地区行业具体费率为基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收支比、工伤发生率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因素,向上或向下浮动20%或50%。

  本次调整的时间上溯至2015年10月,其中2015年10月至12月已按老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高于新费率缴费的部分予以退还,低于的不作补缴;2016年1月已按老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高于新费率缴费的部分予以退还,低于的予以补缴。今年不进行费率浮动。

  本次调整具体措施将在2、3月份完成,其中2月份进行所有参保单位的新费率切换征缴,3月份完成涉及补退金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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