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15:03:2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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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娄底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2016娄底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和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4%、1.8%、2.2%、2.6%、3.0%、3.4%、3.6%确定。其中:

  (一)煤矿企业按10元/吨标准征收工伤保险费,实际年产量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按最低不得低于设计生产能力60%的标准征缴;煤矿企业年实际总产量低于设计生产能力60%时,可按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150%征收工伤保险费。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年度具体缴费方式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区域内一致的要求确定。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

  1.工程项目总体发包的,按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住建部门代征费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2.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发包的,按实际劳务总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可按年实际产值1.5%征收工伤保险费,也可适用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缴费。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全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

  我市参保单位费率浮动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5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27号)执行。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已进行费率浮动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档次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核定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安监、住建、卫计等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工伤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娄政办函〔2011〕111号)同时废止。原本市其他有关费率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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