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详解

时间:2020-08-28 19:28:3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青岛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详解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2016青岛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欢迎阅读!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和《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该企业和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及复印件;

  6.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即时为企业开设“××公司(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录入单位缴费起止时间。

  (二)人员增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筑业企业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或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向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每月1~14日办理当月参保人员增减,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减)。

  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二份);

  2.减少人员的,因解除合同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及《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二份);其他原因减少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即时为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业务。

  (三)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社保经办机构在单位社保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的“补退模块”一次性足额收费到账后,每月通过应收核定生成该单位参保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收缴费明细。每月应收核定期后至月底增加的参保人员,系统自动在次月应收核定中生成上月及本月工伤保险零基数的缴费明细。

  (四)工伤保险期限届满后批量停保

  工伤保险期限届满后,总承包单位应持批量停保申请书、解除合同报告书、增减变化表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批量停保业务。

  三、未按《施工合同》期限开工、完工的业务处理

  (一)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二)建设项目晚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工伤保险终止时间根据原工期顺延。

  (三)建设项目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工期到期前15日内持“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期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终止。

  四、退费处理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1.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2.缴费发票原件;

  3.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4.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6青岛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详解】相关文章:

日照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指南09-06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详解09-05

项目管理流程详解11-12

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9-02

青岛市生活补贴申领流程03-17

动画制作流程详解09-29

工伤保险赔付流程10-19

报销工伤保险流程10-18

医院工伤保险流程10-18

工伤保险申请流程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