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政策

时间:2020-09-03 14:43:4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苏州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政策

  在苏州交了那么多年的工伤保险,各行业费率都一样,但本月起,这样的政策将被改变。以下YJBYS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苏州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市社保中心最新消息,2016年6月起,苏州市区范围(含吴中区、相城区)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正式实施,用人单位被归入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调整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从而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征缴费率。今年5月份起,社保部门与邮政部门联系,已向市区范围内所有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发送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认告知书》。

  截止目前,已完成6月份单位月度结算工作,苏州市区范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苏州市区范围内6.6万户单位(含吴中、相城区),116.75万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开始执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每月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1800余万元。

  市社保中心提醒,7月份将对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进行重新核算。对于现费率低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退费结算,所退金额将拨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对于现费率高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费补结算,所补金额将计入2016年7月单位月度结算表实施征收,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在社保扣款账户中留存足够的资金,保证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拓展阅读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费核定

  工伤保险费核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等内容。

  (一)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并要求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

  参保人员的增减情况按月核定,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对用人单位招聘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核定手续。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登记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应缴数额。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单位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缴费费率确定应缴数额。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依据统筹地区行业分类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时,应逐项审核,对核定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参保单位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二)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

  经办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根据缴费核定部门反馈的《湖北省工伤保险收入对帐单》进行对帐,以《湖北省社会保险费收入分帐明细表》为记帐凭证(或以相关收款凭证)做入账处理,并建立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

  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与参保单位核对后在《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填写核定金额并盖章,交地税机关及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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