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时间:2020-09-21 20:29:5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广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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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

  广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 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 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4 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2 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0 个月,十级伤残计发8 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6 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4 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2 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0 个月,九级伤残计发8 个月,十级伤残计发6 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54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供养关系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 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费用,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3 倍计算,一次性拨付10 年的费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应当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实际支出标准的1.2 倍计算,预留费用至统筹地区居民平均预期寿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 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 周岁),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

  广西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西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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