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时间:2022-06-13 09:44:2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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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导语:近日,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呼和浩特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涉及死亡或多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备案。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伤保险备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备案影响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的,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通知》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经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区属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担。

  【延伸阅读】

  呼和浩特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标准有啥变化?

  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首府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后,随着首府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月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明确指出,此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为:已参加首府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

  调整按年度分3类进行,具体为: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6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

  此次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100元,按21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调整后工伤待遇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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