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近日,按照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自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待遇将于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则以德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据悉,这已是山东连续十二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待遇将于今年10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对于调整的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附: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
支付单位 |
医疗费 |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标准为30元/天,支付期限为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30元*X人*X天。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费、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住宿费”开支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
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根据山东省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康复性治疗费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工资福利 |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部门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生活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
伤残级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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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至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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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90%,社保基金支付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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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85%,社保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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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80%,社保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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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75%,社保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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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至六级伤残 |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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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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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70%,单位支付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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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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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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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60%,单位支付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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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至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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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无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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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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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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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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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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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为: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签署)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1)配偶每月40% (2)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1)(2)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合计为623900元(工亡全国统一)。 |
注: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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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不足差额、
5、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有相关工伤待遇。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抚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7、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指工伤保险缴纳的基数,比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不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2个月平均工资缴纳,有的是按照当地最低缴纳基数,这就导致工伤赔偿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少于应获得的金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8、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的月数,比如2015年山东省潍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44元,那么10级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4244*8=3395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4244*4=16976元,如果一个发生工伤的职工月均工资人民币3000元并且公司也是以3000元为基数给缴纳的工伤保险,那他的10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3000*7=21000元。最后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加起来是71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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