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工人项目开工之日即享工伤保险

时间:2022-06-16 10:57:3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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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工人项目开工之日即享工伤保险

  据悉,兰州市人社局近日制定的《兰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明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以下是详细内容,以供阅读!

兰州市建筑工人项目开工之日即享工伤保险


  兰州市建筑工人项目开工之日即享工伤保险

  10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到2017年全市14.36万名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该局近日制定的《兰州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实施方案》明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方案》从建筑企业的入口、监管,扩面工作具体流程、政策宣传等关键点入手,梳理了工作内容。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住建、安监、工会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加强工作推进力度;同时明确各业务相关单位及市人社局内部相关处室和单位工作职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要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当职工发生变动时,建筑企业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化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建筑企业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同时规范业务经办,由住建部门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通过网络提供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为扩面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同时发挥监督职能;市社保局牵头负责市、县(区)经办机构专项扩面征收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要加快软件开发,做好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基金管理中,按项目参保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经办机构对基金收入进行单独统计、单独报表。

  【拓展阅读】

  兰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兰州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自2016年起,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兰州市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细化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重新确定了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完善了行业内费率浮动办法,可适度降低企业费率负担,提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次共规定了8个行业类别。调整后,自2016年起,各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相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从2018年起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率、基金缴纳和使用情况核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每两年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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