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0-11-13 13:50:0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6河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内容,下面不妨一起去了解一下详细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赔偿的项目及数额计算方法公布如下:

  一、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三、一至六级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为90%本人工资、二级为85%本人工资、三级为80%本人工资、四级为75%本人工资、五级为70%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60%本人工资。

  说明:(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用人单位支付),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拓展阅读】

  河南省直职工工伤可申请 社保基金先支付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后,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符合条件的,即便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也可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河南省社厅获得的信息。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省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先行支付对象为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并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拒绝支付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向省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二类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职工可以向省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是经过工伤认定,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证明材料或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出具的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以及按照不同情形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可由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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