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时间:2020-10-10 19:05:5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商业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商业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任何的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11月02日讯,近日,岳阳市工伤保险处接待了一位因工作而受伤的李女士。据李女士说:自己在单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工厂老板只愿意支付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欲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李女士问:是否能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岳阳市工伤基金管理服务处答复:商业保险不能够替代工伤保险,工厂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此可见,任何的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工伤保险知识

  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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